【职工政治学习2023年12月】
反腐倡廉学习资料
第12期
中共自贡市妇幼保健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评论】
伪装再好难掩贪腐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这么多年来,我以为自己装出来的勤政廉洁骗得了家人和同事,有时候甚至连自己都信了,但在组织面前,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近日,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公开了四川省华蓥市林业发展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李朝伟违纪违法的相关细节。李朝伟善于伪装,他装“忠诚”欺骗组织、装“热心”诓骗群众、装“孝顺”蒙骗家人,实际却大肆收受财物,骗取国家财政资金,最终受到党纪国法惩处。
纸包不住火,再好的伪装也会被戳穿。
面对组织,李朝伟表面上宣称“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实际却由“一把手”变“一霸手”,将工作单位当做私人领地,以“家长式”作风强硬指使下属违规违纪。
面对服务对象,他表面上热心宣传优惠政策,实际却以需要“资料费”为借口克扣项目补助。
面对家庭,他故意向父母讲家里经济困难,使得其年过七旬的父母为给儿子减轻负担,走街串巷捡拾废旧纸板、在城郊空地种植蔬菜售卖以补贴家用,实际上,李朝伟早已利用赃款在外地购置了3套豪宅、商铺。
假的真不了,不管李朝伟如何费尽心思伪装,都只能装得了一时、装不了一世,贪腐事实不会改变,被严肃查处的结局不会改变。
人前一套、背后一套,像李朝伟这样表面装清廉、实则大肆贪腐,最终被撕下面具的腐败分子并非孤例。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邓剑为塑造“清廉”形象,屋中摆放的家具电器全是旧的、房子墙壁都陈旧了,然而背后早已购置并装修好一套新房,房内摆满收受的名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吐鲁番地区水利局局长曹培武生活看似节俭得已经近乎吝啬,然而背后却收受他人贿赂两百余万元……无论是“穿补丁衣”还是“吃糟糠饭”,他们伪装的手段虽各不相同,但本质都是制造假象掩盖贪腐事实。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任何伪装只不过是自欺欺人。不论像李朝伟这样变着法子欺上瞒下、装着样子东遮西掩,还是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说明问题,等等,看似为自己涂上了一层保护色,其实早已丢失了共产党员对党忠诚的政治品质、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辜负了群众期盼和组织信任。党员干部只有牢记初心使命,遵守纪律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清清白白为官、干干净净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才能坦坦荡荡,走得稳、走得远。(韩思宁)
【以案说纪】
不该收的“讲课费”
(来源:南湖清风)
基本案情
甲某,某公立医院科室主任。2017年8月至2022年11月,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科室持续使用特定药品和提高使用量等方面为数名医药代表提供帮助。为感谢甲某的帮助,医药代表通过邀请其讲课的方式,在甲某仅登录讲课系统挂课时而未实际进行授课等情况下先后给予甲某“讲课费”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甲某收受“讲课费”行为的认定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医务人员收受“讲课费”是正常兼职行为,不构成违纪违法;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是违反行业规范的违纪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对方财物,并为对方谋利,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在主观上有行受贿的故意。医药公司销售代表为与作为科室主任的甲某搞好关系,会前往医院拜访甲某,在拜访时则都会告知甲某其正在代理某种药品,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请托甲某在科室里多使用该药品,并为甲某安排“讲课”,甲某则一般会表示知道了。可见,双方对于将“讲课费”作为甲某提高药品使用量的答谢有着共同的明知与故意。
第二,甲某在实际上并没有付出劳动。虽然双方都称是“讲课”,但根据双方所述,所谓的讲课只是走个过场、一个幌子,有的是对方提供PPT甲某在科室内或对方公司讲课系统内读一下,有的是甲某登录下系统内挂满时长,甚至有的是医药代表一手操作,根本不需要甲某出面等,这其中甲某并没有付出任何的劳动,甲某不需要结合其专业技术所长事先准备相应内容,也不需要真正的提供讲课服务,讲课费并不是其劳务的对价,而是其作为室主任权力的对价。
第三,客观上甲某确有为对方谋利。根据甲某所述,其作为科室主任,在科室里对门诊病人在相类似药效的药品中多选用哪一种药具有话语权,同时甲某作为主任,其有权向科室内的医生对住院病人所出具的药方提出建议,医药销售代表们正是看中了甲某手中的这一权力。而在事实上,现有证据可以表明,甲某在收受对方的“讲课费”后,在整个科室的用药量上也的确或多或少的为对方谋取了利益,甲某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权钱交易。
综上,甲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2023年1月,甲某因犯受贿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上述“讲课费”25万余元计入受贿数额。
执纪者说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实务中,常见药企邀请医务人员授课,并向医务人员支付“讲课费”的情形,因“讲课费”在形式上具有劳务报酬的属性,收取“讲课费”是否构成受贿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但不论该种行为是否构成受贿,都不应被倡导,医务人员应严守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把握好与药企、药代的交往界限。
【标准学习】
酒驾最新标准发布 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来源:澎湃新闻)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截图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等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
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新规酒驾和醉驾有什么变化?
1.更严
新国标将饮酒驾驶的上限从50mg/100mL降低到了20mg/100mL,也就是说,只要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了20mg/100mL,就属于违法行为。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驾。醉驾属于犯罪行为。
2.更准
新国标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3.更公
新国标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
酒驾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饮酒醉酒驾车处罚如下:
饮酒驾车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车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