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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党员干部违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行为的认定处理?

发布时间:2024.01.11 | 作者: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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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党员干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相关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如何准确区分正常投资行为、违纪和涉罪的界限,结合实践,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常见违规买卖股票的形式及定性。《规定》是当前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的主要政策依据,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并同时规定了七种禁止性行为。实践中,党员干部较为常见的违规买卖股票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款炒股,主要指借用本单位公款或借用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此种行为本质上属于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应根据挪用金额大小判断行为性质,挪用金额超过5万元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金额未超过5万元的,仍属于挪用公款性质,可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给予党纪处分。二是“后门”投资,主要是指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基金投资。这里的“后门”指的是违规投资行为与自身职权密切相关,多数情况是行为人通过职务行为获取或者换取内幕信息,信息获取方式非法,可根据交易金额、次数和获利金额等因素判断行为性质,达到立案标准的以内幕交易罪论处;未达到入罪标准的,可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给予党纪处分。三是公时私用,主要指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实践中,应根据党员干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的交易次数、买卖频率、持续时间等情节判断行为性质,对于情节较重的可认定为违纪。 

认定行为违规需把握的重点问题。影响认定党员干部投资行为性质的因素较多,实践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准确判断职务关联度。如果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买卖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违规买卖股票行为。比如,某国有企业董事长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企老板何某某提供帮助后,何某某为了表示感谢,告诉王某某其即将成为T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公开前的敏感期内,王某某买卖股票获利1000余万元。该案中,王某某的投资行为与其职务密切相关,其以职务行为换取内幕信息投资获利的行为,应以内幕交易罪论处。如果王某某与何某某系朋友关系,王某某从与何某某的闲谈中无意得知内幕信息后买卖股票,由于与其职务行为无关,不宜认定为违纪违法行为。二是准确判断行为侵犯的客体。以利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为例,实践中对该行为违反工作纪律还是廉洁纪律有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工作时间炒股的违规点在于占用工作时间,侵犯的不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公共财物管理制度,而是侵犯正常工作秩序,因此以违反工作纪律认定为宜。三是准确判断情节轻重。对于违规投资行为,是否追究纪法责任,还需要研判违纪情节。比如,某区委党校副校长陈某,在工作日的午休时间通过单位配备办公电脑登录个人股票账户买卖股票。我们认为,陈某所用办公电脑放在公共区域,本是供单位人员上网查询资料使用,陈某长期在午休期间利用该台电脑买卖股票,行为具有违规性。鉴于其行为既未影响单位工作秩序,也未额外增加单位费用支出,违规情节轻微,不宜认定为违纪,对其批评教育可达到更好的执纪效果。 

准确运用政策策略作出处理。实践中,在坚持严的基调的同时,应根据违规性质的严重程度,准确运用政策策略,统筹把握违纪行为性质认定,精准作出处置。比如,某县某局工会主席龙某某将工会经费10.8万元转入个人股票账户,与个人资金21万元一起用于买入股票,股票出售后归还所挪公款,共获利7.5万元。后来,龙某某主动向县纪委监委报告挪用公款炒股的行为,并将公款炒股对应收益2.5万元上交。该案中,龙某某利用公款炒股,数额较大,无论盈亏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违法性质严重,应予严肃处理。考虑到其主动投案,案发前归还全部挪用款项,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我们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对龙某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适用“第三种形态”处理,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在严肃查处的同时,要考虑归还情况、认错态度等具体情节,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罚当其错,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