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妇社发〔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相关领域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方法、流程和考核评估,我们组织制定了儿童眼及视力保健、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儿童口腔保健和儿童心理保健4个方面的儿童保健技术规范(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doc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