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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吃空函”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发布时间:2024.02.02 | 作者:张聪 冷鹏涛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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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紧盯改头换面问题,针对一些单位变着法子“吃空函”等行为,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吃空函”行为一般是指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利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等方式,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甚至以接待为名套取公款用于其他支出等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等条款对违规宴请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应根据该行为的具体情形,分类定性处理。

认真把握情形。实践中,常见的“吃空函”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一函多餐”型,即同一接待单位为仅出具一份公函的同一接待对象安排多次工作餐,或将同一接待对象转到多个单位轮流安排工作餐。二是“一餐两报”型,即将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费用拆分后分次予以报销。三是“搭车报销”型,将违规公款吃喝费用或私人用餐费用,与正规公函接待费用一起报销。四是“空函报销”型,即利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套取公款用于解决其他费用。比如,有的单位向相关单位索要“空白公函”,采用虚列接待事由、虚增接待人数等方式报销其他违规吃喝费用;有的单位之间互换“空白公函”,需要时自主填写报销,套取公款用于“不好处理”的其他支出等。 

  精准定性处置。一是对于“一函多餐”“一餐两报”或提供无公函接待等行为,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的典型问题,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若情节较轻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教育警醒,若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则按照《条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实践中,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几种情形,比如顶风违纪、有禁不止,超出接待标准或接待范围较大、次数较多,提供明令禁止不得提供的菜肴、高 档酒水,午餐饮酒,搞豪华宴请,挥霍浪费公款较多,并在党员干部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等。是对于“吃空函”案件中的被接待方等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对于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无公函接待或者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人员,应依据《条例》认定为违规参加公务接待。违规公务接待与违规公款宴请的区别在于,违规公务接待一般具有真实公务活动,多数系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相关接待行为都是真实的,但是存在接待不规范、报销不合规等情况。而对于没有实质性公务活动,以公务接待为名行公款吃喝之实,公务接待材料多是伪造或者虚列的,目的在于掩盖公款吃喝真相的行为,应认定为违规公款宴请。此外,违规向其他单位提供“空白公函”等虚假材料的人员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应综合审查提供“公函”的动机、次数、范围、是否累犯、主动提供还是被动违规等情况,根据具体情节轻重综合考量处理。三是对于借公函套取公款行为的处理。若套取公款用于解决违规吃喝、公款送礼、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及公款旅游等违纪行为产生的费用,应按照套取公款后的违纪行为性质给予纪律处分;若用于正常公务支出,解决经费紧张等问题,则违反了有关财经法规,可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若用于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其行为本质是化公为私的腐败问题,可能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实践中还要注意,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如未动用公款,仅使用个人费用支付,在未构成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其他违纪行为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违纪。

  规范标准取证。针对“吃空函”问题的取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身份。通过收集证明相关责任人主体身份及其工作职责的任免职文件、职务证明等材料,并辅以相关陈述和证言,证实其身份属于党员或者公职人员。二是主观责任。通过调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证明相关责任人主观上存在明知或默许的故意;还应调取其是否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调查,对自己所犯错误是否悔过认错,是否积极退缴违纪违法所得等方面的证据。三是客观行为。要看“公函”是否真实,所列接待事由是否合规,还要看“报销”是否规范,调查公函接待手续是否齐备,用餐时间、地点、形式等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陪餐人数、金额等是否符合接待要求。比如,某地通过对某一时期内公务接待报销凭证进行比对发现,某单位两次报销所用公函记载的来访人员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完全一致,仅落款时间不同,核查认定其中一份“公函”系伪造,据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作者单位:山东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