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梅毒、乙肝
这三个词汇
往往伴随着沉默与误解
它们不仅是医学领域的挑战
更是社会情感与伦理的试金石
一、正视‘艾梅乙’,共筑健康防线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孕产妇,有可能通过母婴传播方式导致后代感染,严重威胁母婴健康,因此,消除母婴传播是预防和减少儿童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重要战略行动。
在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工作中,医务人员及全社会各组织应关怀与支持孕产妇及儿童,营造保护未成年人、促进性别平等、反家庭暴力、无歧视医疗社会环境,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二、强制报告制度护航未成年人
1.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为密组织),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2.具体情形
①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②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③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④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⑤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⑥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⑦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⑧发现未成年人被诱骗提供性服务或者被组织乞讨的;
⑨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3.报告流程
(1)报告要求
密接组织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案。
(2)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
(3)保护救助
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或司法救助。
(4)保密义务
各级组织及人员应当对报告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三、反对家庭暴力,为艾梅乙感染者撑起一片天
1.医务人员会对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患者及儿童进行家庭暴力评估
2.告知受害者,及时报警,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维护合法权益
3.对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医务人员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四、反歧视从医务人员做起,全社会共同参与
1.科学、理性对待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者,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正确看待“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尊重她们的合法权益,注意隐私保护、知情同意。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梅乙”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医疗机构合理规划诊疗区域,不使用容易引起歧视现象的标识、标牌。带有“隔离”字样的产房、病房和手术室挂牌。
2.医务人员提供诊疗服务时应做到“五不”:
①不得在不合适的时间、场合,以及不当的方式询问病史和评价感染者的行为;
②不得因患者感染“艾梅乙”病毒而拒绝接诊或有推诿行为;
③不做可能引起患者产生反感及刺激的不必要的过度防护;
④不得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
⑤不得使用歧视性言语、行为,无差别对待每一位感染者。
3.尊重“艾梅乙”感染者生育决定权,如无医学指征或不是不宜生育者,不得任意建议其终止妊娠。
①“艾梅乙”感染孕产妇与其他孕产妇住院收费一致,不额外增加费用。
②在感染者的配偶/性伴侣告知方面,尊重感染者的意愿选择告知方式和时间、地点。
③所有检测、治疗、调查、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项目,均需要先征得感染者同意,并与伦理委员会规定无冲突方可进行。
④在保护“艾梅乙”感染者隐私的前提下,医务人员为其提供充分的消除母婴传播知识政策、宣传教育、心理咨询服务。
⑤建立医疗投诉管理制度,专人负责“艾梅乙”感染者歧视投诉相关登记。
4.为感染者及家庭提供支持与关怀
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营养、心理支持,促进性别平等和反家庭暴力,做好感染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有效衔接,减轻其医疗和生活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5.营造无歧视性医疗环境
①不得有医务人员、行政后勤人员、保洁员及安保人员在诊疗服务过程中区别对待就诊的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
②不得用言语或肢体行为侮辱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
③不得恶意泄漏和传播感染者个人信息;
为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均等化的服务,公示患者投诉电话,确保感染者在遭受歧视性服务时能获得权益维护的途径。
6.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充分利用院内志愿者组织或参与社会组织,参与消除母婴传播行动,在疾病防治宣传教育、高危人群行为干预、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方面协同开展工作,鼓励女性感染者主动参与消除母婴传播相关活动;强化消除母婴传播政策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支持环境。
姚喜 邹子茜